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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39章 王在法下之帝崩(第5页)

为此,特设立大明宪法最高院,由资深的法官组成,一共十一人,专门判决宪法和处理皇帝有关的案子。

如果皇帝违法,最高法院判决,不管皇帝听不听,内阁和有司,都得遵照法院的判决,而不必理会皇帝的旨意。

也就是说,皇帝的旨意,不再是不可抗拒的天条。

同时的,这一次律法的修改,正式确定了大明皇帝对内政、司法的放权,确定了首辅治国,皇帝提名首辅次辅,都察院同意的规范,若首辅任内有失,皇帝想要撤换,亦需要得到督察院的支持。

至于司法,无论皇帝或者是首辅,都不得干涉。

如果首辅干涉司法,法院判决,首辅立刻下台,接受调查,而不必等都察院的表决。

……

王在法下是一件大事,不但对皇帝,对皇亲勋贵亦是很大的冲击,你想啊,连皇权都不能为所欲为了,何况他们?于是,隆武帝下诏成立“上都察院”,简称“上院”,上院和都察院同列,由皇室宗亲、勋贵后代和退休高官所组成,一共九十九人,不称御史,而称参议。

参议非考试,非世袭,其中三分之二的名额皇亲、勋贵公推,三年一任,任满再推,最多连任三届。

剩下三分之一,由德高望重、资历完整、没有入阁,或者是从内阁退下来的高官担任。

重大事务和重大法律,在都察院之外,上院亦要通过,否则也是不能作数的。

从此,皇亲勋贵不再是养猪,也可以参与到国家大政的治理之中了。

同样的,因为成为了参议,各个参议员也开始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,在行使权力之外,亦担起了相当的责任。

对应上院,都察院简称下院。

首辅的重大决策案,都需要交到上下两院进行表决,取得两院的支援,如预算和法律的修改,乃至国家的大策,如果上下两院都不支持,首辅要不撤案,要不就下台。

如上下两院对同一个案子的表决结果不同,可有三月的协商、缓冲期,其间正方双方相互说服,三次表决,如果还是谁也不能说服谁,则由皇帝介入,进行裁决。

上院首任院长为永王朱慈炤。

……

“王子犯法,于庶民同罪。王亦有法。圣人几千年的理想,想不到竟然实现于当代!”

“陛下,古往今来第一圣天子是也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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