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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9章(第2页)

要求向梓在永川大学校园内网上发布赔礼道歉原文,内容需经法院审核;

并赔偿林晚星原告林晚星精神损失抚慰金50,000元、公证费5,000元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、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之名誉。

向梓以匿名发送邮件的形式,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,群发名为《心理系教师舒庸自杀真相》一文。该文捏造林晚星与舒庸的恋爱经历,对林晚星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,在永川大学校友群体造成重大反响,对林晚星声誉造成严重影响,已构成对林晚星的名誉权的侵害。

向梓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关于原告林晚星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。向梓大量群发邮件内容给原告林晚星的形象造成直接的侵害,并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,致使原告长期接受心理治疗。故原告林晚星要求向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,于法有据,正当合理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公证费5,000元系林晚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,应当由向梓予以承担。

本院认为,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,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,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被告虽称其邮件系小规模匿名发送性质,但其所发表内容影响恶劣、严重侮辱妇女,对妇女人格进行了严重贬低。

据此,依照依据《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向永川大学心理系135位知名校友邮箱,发送事实澄清及向林晚星赔礼道歉原文邮件;

二、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在永川大学校园网发布赔礼道歉原文。致歉声明内容应包含本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,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。内容由法院核定;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,费用由向梓承担;

三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告向梓赔偿原告林晚星精神损害抚慰金50,000元;

四、向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林晚星公证费5,000元。

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按照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加倍支付延迟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上诉于永川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长  刘玲

代理审判员  付橙子

代理审判员  姜明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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